宜蘭縣四季游泳會
游泳池外借管理辦法
一、依據本會民國101年7月8日 第18屆第3次理、監事會決議辦理。
二、本會游泳池未經召開理、監事會議同意,不得外借,但因時間急迫,不及召集會議時,得由理事長、常務監事會同總幹事同意後外借,並於下次會議追認之。
三、開辦游泳訓練班,應簽訂合約書(游泳教練開設游泳訓練班合約書)並經本會理、監事會議許可,未經許可不得開辦。
合約書應載明事項如下:
(一)乙方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。
(二)游泳池清潔費用每班新台幣臺萬元整,爾後每增加一班者,應再支付壹萬元依此類推或酌收每位學員600元,擇一辦理簽約。
(三)應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游泳池管理規範第13條規定。
(四)學員應辦理本會「學生預備會員證」,辦證費用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。
(五)游泳教練應持有合格游泳教練證照。
四、本辦法通過後,由總幹事監督管理員及救生員執行合約書事項。
五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由本會理、監事會議訂定通過後,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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